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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乙斯、郑国兴、王赛与被执行人吴俊静、柏勇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乙斯,郑国兴,王赛,吴俊静,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第97-4号申请执行人王乙斯。申请执行人郑国兴。申请执行人王赛。被执行人吴俊静。被执行人柏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乙斯、郑国兴、王赛与被执行人吴俊静、柏勇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因被执行人吴俊静、柏勇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初字第869号、(2014)马民初字第499号及(2014)马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了(2015)马执字第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5年6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柏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行代发的工资1100元用以偿还债务,在扣留期间,被执行人柏勇拒不履行该裁定,擅自将其工资账号内的工资全部取走,以致该裁定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本院(2015)马执字第9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二、冻结被执行人柏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行的工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项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