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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谌伟桃诉湖南麦科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伟桃,湖南麦科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谌伟桃,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新点苑2栋303房。被执行人湖南麦科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78149-1),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35号白沙湾嘉园A8A9A10栋911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伟桃与被执行人湖南麦科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886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