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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洪信用社、褚东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洪信用社,褚东海,郑慧莲,徐轶彬,褚智丽,徐保松,褚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洪信用社,住所地:缙云县舒洪镇振兴路35号。法定代表人:朱飞。被执行人:褚东海,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一监狱)。被执行人:郑慧莲,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轶彬,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褚智丽,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徐保松,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褚雪君,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褚东海、郑慧莲、徐轶彬、褚智丽、徐保松、褚雪君的财产在价值8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姚周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