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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鲍玖龙与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玖龙,罗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466号原告:鲍玖龙,男,景颇族,1997年8月6日生,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告:罗婷,女,布依族,1986年9月14日生,中专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原告鲍玖龙与被告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鲍玖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鲍玖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