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远洲与傅先徳、大冶市神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洲,傅先徳,大冶市神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吴远洲,农民。被执行人傅先徳。被执行人大冶市神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远洲与被执行人傅先徳、大冶市神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傅先徳、大冶市神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已履行完毕(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恢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合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