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一初字第2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春莲与王胜河、黄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莲,王胜河,黄先春,王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35号之三原告:李春莲,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告:王胜河,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现羁押于横峰县看守所。被告:黄先春,女,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址同上。被告:王全林,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莲与被告王胜河、黄先春、王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李克水人民陪审员  祝望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劳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