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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xx与河南正道中环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xx,河南正道中环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371号原告常xx,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正道中环百货有限公司。原告常xx诉被告河南正道中环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河南正道中环百货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退回原告常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