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尧法执字第1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解沛泉、杨文星、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新,解沛泉,杨文星,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尧法执字第1131-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解沛泉,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文星,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勇,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与被执行人解沛泉、杨文星、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文星、段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文星、段勇银行存款218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余 烨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