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556号原告: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某,女,汉族,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原告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433.2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每平方米收取物业费0.50元,被告房屋面积为81.47平方米,欠物业费433.20元。本院认为,被告马某应为冯某某,现原告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马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欣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