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建彬、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彬,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59号申请人:周建彬,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史家佐村。法定代表人:张景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南车间北边的硫化机设备一套(包括工作平台、硫化机、身长机),被车间的压胶机一台。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卫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