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诉陈荣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陈荣珍,宋兴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4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和平南路306号4层。负责人钱永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红卫,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珍,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兴祥,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启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荣珍、宋兴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启东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申请对伤情重新鉴定,并根据重新鉴定的结论确认相关赔偿费用。事实与理由: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史材料,不具备定残基础,另鉴定机构也被取消了鉴定资质,包括两位鉴定人也被注销了资质。宋兴祥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陈荣珍未提供答辩意见。陈荣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其医疗费3,358.6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95,33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4,040元、误工费8,800、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辆损失费88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以上费用要求人保启东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部分由人保启东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宋兴祥的事故责任比例计赔,剩余部分由宋兴祥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28日,宋兴祥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陈荣珍发生碰撞,致陈荣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宋兴祥负事故全责。后经鉴定陈荣珍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肇事车辆向人保启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陈荣珍的损失先由人保启东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人保启东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宋兴祥承担。判决:1、人保启东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荣珍109,325.20元;2、宋兴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荣珍3,845元;3、驳回陈荣珍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13元,由宋兴祥负担。在本院审理期间,人保启东支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陈荣珍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伤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的争议,上海长兴医学交流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检见陈荣珍右踝骨折,临床行外固定等治疗,现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受限,负重、远距离行走不能,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经测算,右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评定为十级伤残。鉴于接受鉴定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且鉴定意见的出具参照了医院的治疗结论及检查所见的状态,从鉴定的接受方式与过程以及鉴定部门接受委托的方法及鉴定意见的出具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具有证明效力。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该鉴定机构,包括两名鉴定人已注销资质登记,但该行为发生在本案陈荣珍被鉴定以后,没有追溯效力。针对陈荣珍的伤情,上诉人无法提出确凿证据质疑上海长兴医学交流研究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故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保启东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沙茹萍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