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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异6号异议人: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民营经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号。负责人:严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女,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刚,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四���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川20民初157号民事保全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5月15日举行了听证,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覃刚参加了听证。2017年5月16日,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向本院提交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乐至县天池��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知杰审判员  李光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