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淑清、张桂杰与呼伦贝尔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清,张桂杰,呼伦贝尔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37号申请执行人:任淑清,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申请执行人:张桂杰,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正兴嘉苑小区门市。法定代表人:郝丽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淑清、张桂杰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淑清、张桂杰撤销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