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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敖小玲与辛再宗宋志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小玲,辛再宗,宋志航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财保48号申请人:敖小玲,女,汉族,1966年4月30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辛再宗,男,苗族,1962年5月21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宋志航,男,汉族,1990年9月11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敖小玲与被申请人辛再宗、宋志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敖小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辛再宗、宋志航的银行存款共计35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池忠诚自愿以房产证号为317房地证2005字第00xxx号的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xx号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敖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辛再宗、宋志航的银行存款共计35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敖小玲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