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余福来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福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501号罪犯余福来,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闽021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福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福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福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福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福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福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