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武新东、武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新东,武景,李花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新东,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景,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花荣,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上诉人武新东、武景因与被上诉人李花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武新东、武景上诉称,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权案件应先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的,以侵权行为地为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住所地明确,因此应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李花荣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新东、武景与被上诉人李花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分先后顺序,为选择性管辖,现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二上诉人以被告住所地法院有优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桑贤普审判员 尚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