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新轩申请执行黄林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新轩,黄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杜新轩。被执行人黄林波。申请执行人杜新轩申请执行黄林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黄林波的下落和财产情况,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黄林波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