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利、范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范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利,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范莉,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邢台市桥西区,现在石家庄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的被告人范莉、徐利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徐利对本院作出的(2016)冀05执159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利称,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并退还。事实和理由为:1、(2016)冀05执159号执行裁定书未有效送达被执行人徐利。2、被执行人名下共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实际属于其父母所有(单位宿舍楼),只是以独生子徐利的名义购买,父母名下再没有其他房产。这两套房产由老少三代人居住,被执行人一儿一女尚未婚配,即便是判处被执行人“没收全部财产”,法律也明确规定必须保留其必需生活资料(比如住所、生产工具、生活必需品)。这两套房产不是法定被执行范围,无论是查封还是没收均违反法律规定。3、终审判决书上明确维持了一审判决的一、二、三项,改判了第四项,虽然在案情分析中提到过可能涉嫌的诈骗数额,但是在判决结果里没有对第五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或说明,更没有退赔结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中级法院(2016)冀05执15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徐利、范莉名下的资金、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处置,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邢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范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产50万元。二、被告人徐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三、被告人徐彦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贾志国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责令被告人范莉、徐利对违法所得14020038.47元予以退赔。四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冀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利、徐彦上诉。二、维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莉、徐利、徐彦的定罪量刑部分。三、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志国的定罪量刑部分。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志国无罪。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2016年9月5日将本院作出的(2015)邢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一、被告人范莉判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二、被告人徐利判处罚金3万元。三、责令被执行人范莉、徐利对违法所得14020038.47元予以退赔)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冀05执15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莉、徐利存款1455.00384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范莉、徐利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6年11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利名下坐落于邢台市桥东区铁岗街02号2#-2-1-2和坐落于邢台市桥西区永祥街59号温馨家园二区19号楼11至12层1单元1101、-1层地下室48的两处房产。于2016年11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范莉银行存款373937.35元,扣划被执行人徐利银行存款461537.66元,扣划邢台太极中医院银行存款12230.16元。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6)冀05执159号执行裁定书,徐利于2017年1月23���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5)冀刑二终字第101号之二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责令被告范莉、徐利对违法所得14020038.47元予以退赔。二、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莉、徐利对违法所得11888477.05元退赔受害单位。本院认为,1、徐利于2017年1月13日亲自签收了(2016)冀05执159号执行裁定书,有送达回证在卷佐证,徐利称未向其有效送达执行裁定书与事实不符。2、依据《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本执行案查封的两套房产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利名下,徐利即为该两套房产的权利人,徐利称本院查封的其名下的两套房产中有一套实际属于其父母所有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徐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其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本院只是对被执行人徐利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未禁止被执行人徐利对查封房产的居住使用。在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置时,本院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徐利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徐利称此两套房产不是法定被执行财产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3、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没有明确责令被告人范莉、徐利对违法所得予以退赔的情况下,本院在执行中依据本院(2015)邢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作出(2016)冀05执15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莉、徐利存款1455.00384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范莉、徐利相应价值的财产虽有不妥。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刑二终字第101号之二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莉、徐利对违法所得11888477.05元退赔受害单位”,本院应当按该判决确定的退赔数额执行。综上所述,徐利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利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程 东 湘审判员 范 茂 卫审判员 ��王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