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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郭衍昭与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871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郭衍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振林。委托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鑫,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2920E。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智锟,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衍昭,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华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衍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上诉人金盛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盛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民生银行股份广州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李 民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