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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光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贾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迅达路西段。被执行人贾光超,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段营居委会贾庄。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光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光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万元���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