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邹景海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邹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邹景海,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邹景海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96090.43元及利息、诉讼费用6142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4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31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