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包伟刚、归玉萍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包伟刚,归玉萍,郑小峰,拉萨市优力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626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告包伟刚,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归玉萍,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小峰,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拉萨市优力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堆龙德庆县和平路东嘎村,组织机构代码在:68684262-3。法定代表人方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伟刚、归玉萍、郑小峰、拉萨市优力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包伟刚、归玉萍、郑小峰、拉萨市优力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包伟刚、归玉萍、郑小峰、拉萨市优力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培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