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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冬、么学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么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李冬,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被执行人么学利,男,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执行李冬与么学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么学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么学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