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易晓方组织、领导传销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晓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23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晓方,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晓方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晓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被告人易晓方伙同易某1、易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原贵阳市金阳新区),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由,开展所谓的“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通过吹鼓“从参加到出局,靠收取不同级发展的新人加入的返利,可最终获利1040万元”等,让参加者认缴份额(首份3800元,其中包括500元的所谓精品服装费,其余每份3300元,最高可认购21份),获得参与以及直接发展3名人员加入的资格,然后按照此方式,以几何倍增的原理进行发展,大肆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采用“五级三晋制”的组织结构,即设置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五个层级,并以积累的份额和设置的要求作为下一个层级的条件。该传销活动制严格的管理制度,有着严厉的管理体系,按“老总”、“经理室”、“家庭”三个层级对参加“连锁经营”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以达到“层层复制、层层落实、层层管理不脱节”。“老总”单独或者共同建立并直接管理“经理室”(管理“经理室”的“老总”又称“直总”),通过“经理室”对未上总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经理室”有六个只能窗口,由“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申购总管、能力窗口、经晨窗口”组成。为了更好的管理“老总”级别人员进行分组,“组”里设有“裁”、“会务”、“组长”、“教育总监”、“自律总监”、“产品总监”、“人事总监”、“经晨总监”、“能力总监”、“组员”等职务,每个职务有各自明确分工,根据具体分工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传销人员加入传销活动后,所缴纳的份额,除少量返还给认缴人员外,按照一定比例和分配模式,由“直接上线”、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以予瓜分。该传销活动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钱财,严重扰乱了经济管理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照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易晓方2011年3月经易某1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了易某4、郭某等人为其下线人员。2012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人员后,直接或者通过易某4等人对其伞下进行管理,并通过“老总会”等形式对传销活动进行组织、领导。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易晓方向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区分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易晓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层级图、证人高某1、韩某1、朱某1、王某、杨某1、曾某1、刘某1、刘某2、刘某3、易某1、易某2、易某3、易某4、伍某、易某5、吴某、钟某、贺某、冯包某、姜某、李某1、张某1、朱某1、曾某2、宋某、韩某2、杨某2、彭某、胡某1、龙某、付某、张某2、朱某2、王某、张某3、陈某、高某2、李某2、胡某2、李某3、谢某1、朱某3、刘某3、李包华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晓方以“连锁经营”为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晓方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晓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陈志国人民陪审员 刘 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