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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柴玉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141-1号被执行人柴玉兰,女,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47********。住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八陈行政村小朱庄**号。柴玉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并处罚金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22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柴玉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柴玉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01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柴玉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