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2384章洪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洪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384号原告:章洪兴,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涛,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洪兴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洪兴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章洪兴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洪兴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章洪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