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范春玲、白如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春玲,白如兵,陶兰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财保104号申请人:范春玲,女,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白如兵,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陶兰顺,女,汉族,1979年9月30日,系白如兵之妻。申请人范春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如兵、陶兰顺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范春玲未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范春玲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阴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