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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文从与珙县王家镇花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从,珙县王家镇花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513号原告:王文从,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保纲,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珙县王家镇花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王家镇。法定代表人:钟咏梅。职务: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存,珙县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王文从与被告珙县王家镇花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文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文从负担。审判员  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