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龙、盘慧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盘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盘慧芳,女,1982年8月1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陈龙申请执行盘慧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2)田民一初字第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嗣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