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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路梦怀与黄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梦怀,黄振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19号原告:路梦怀,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环,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代理人:薄国旗,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梦怀与被告黄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路梦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梦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梦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路梦怀负担。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豆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