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路梦怀与黄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梦怀,黄振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19号原告:路梦怀,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环,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代理人:薄国旗,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梦怀与被告黄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路梦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梦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梦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路梦怀负担。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豆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