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燕英与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英,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5624号原告(互诉被告)刘燕英,女,汉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梁昌柳,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十九区裕安二路文汇花园F栋111。法定代表人黄晓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新亮,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洪桥头社区下围水工业区13栋八楼区东。法定代表人黄晓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新亮,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燕英与被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以下简称康福医药文汇店)、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以下简称康福医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康福医药文汇店、康福医药公司以刘燕英为互诉被告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第一至四项、第十一项,其他事项均有争议。一、入职时间:2015年9月3日入职。二、任职岗位:健康顾问。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没有签订。四、离职日期:2016���12月2日。五、工资结构:基本工资2030元+绩效考核。原告提交《工资条》拟证明工资结构为底薪1800元+提成+平时加班费+奖金,被告以“没有财务人员签名、系原告单方制作”为由予以否认。被告提交《工资表》主张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030元+绩效考核,原告对该工资表上的实发工资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工资结构。鉴于《工资条》通常会体现实发工资数额,而原告提供的《工资条》上的合计金额非实发工资数额,故采信被告提交的《工资表》,认定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030元+绩效考核。六、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12月13日。七、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1、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125.69元;2、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底薪差额1150元;3、原告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每月周末加班4天的加班工资4480元;4、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486.6元;5、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5天未休年休假的双倍工资差额1839.08元;6、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67.18;7、律师费5000元;8、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八、仲裁结果二被告支付原告以下款项:1、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工资4125.69元;2、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939.49元;3、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12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33.34元;4、律师费3932.12元。九、原告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十、被告诉讼请求二被告无须支付原告:1、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939.49元;2、律师费3932.12元。十一、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工资4125.69元:支持。十二、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底薪差额1150元:不予支持。根据工资结构,原告的基本工资为2030元,被告已足额发放,不存在差额。十三、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每月周末加班4天的加班工资4480元:不予支持。双方对原告每月周末加班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主张绩效工资包含加班费在内,根据被告提交的《工资表》核算,原告每月“绩效奖金”数额均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故对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十四、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939.49元:支持。被告确认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经计算,原告上述期间的实发工资为45939.49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差额45939.49元。原告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应将“个人社保”计算在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系原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就此举证,本院不予采纳。十五、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12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33.34元:支持。原告在职期间享有5天工休年假,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安排原告休假,故应支付原告相应未休年假工资。结合原告的工资结构,应以基本工资2030元为基数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原告主张以4000元为基数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十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原告称其多次要求被告按照法定标准补足社保,但未能就此举证,其在离职前一天向被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原告要求后一个月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社保,亦未证明被告存在拖欠加班费、克扣底薪等情形,故对原告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十七、律师费3932.12元:支持。根据《深圳市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结合原告胜诉金额,确定本案律师费为3932.12元(50998.52元÷64848.55元×500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燕英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工资4125.69元;二、被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燕英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939.49元;三、被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燕英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12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33.34元;四、被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燕英律师费支出3932.12元;五、被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燕英的其它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深圳市康��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文汇分店、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书记员 莫 莹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