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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小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375号原告:徐小花,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告:李云,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原告徐小花与被告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小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小花撤诉。诉讼费25元,由李云承担。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艾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