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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9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卓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卓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9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卓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2171363E。法定代表人:苏志东。被执行人: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金利镇,组织机构代码:566697652。法定代表人:黄伟钰。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卓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0638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及存放在厂房中的生产物料、机械设备等财产已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经财产查封法院的同意,已成立债务清理小组,拟召开债权人会议,将其所有的财产整体出租以偿还欠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7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