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七路M区64号。主要负责人:邓映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民,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M区64号。法定代表人:阎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227室。法定代表人:李如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东侧自来水加压站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方自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国梁,男,该公司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荣,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滨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公司)、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移动通信滨海分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智博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移动通信滨海分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智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94元,减半收取3297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担109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增途审 判 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