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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承兴、胡会君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承兴,胡会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承兴,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会君,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上诉人潘承兴因与被上诉人胡会君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4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潘承兴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上诉人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即上诉人潘承兴加工厂(已注销)的所在地在义乌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上诉人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有待于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