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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正根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根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根,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业务员,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张正根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辩护人蒋志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根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根及其辩护人蒋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正根代表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外从事电缆销售业务,并在此期间在西安市找人伪造了一枚印文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正根利用该印章盖印在多份收款收据上,到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包头市天龙水业有限公司收取货款。经鉴定,被告人张正根在多份收款收据上盖印的印文均不是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印章盖印形成。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正根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收款收据、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叶某、刘某1、刘某2、郭某、何某1、张某、何某2、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正根的供述和辩解,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印章印文鉴定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正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正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正根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中止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且未侵占被害单位的货款,也未造成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正根代表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外从事电缆销售业务,并在此期间在西安市找人伪造了一枚印文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正根利用该印章盖印在多份收款收据上,到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包头市天龙水业有限公司收取货款。经鉴定,被告人张正根在多份收款收据上盖印的印文均不是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印章盖印形成。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正根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正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正根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正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一经完成,即构成既遂,且当庭自愿认罪与自首不能重复评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其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根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正根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正根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明龙审 判 员  王烈霞人民陪审员  杨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