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与王承华、王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王承华,王伟伟,窦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9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大道与金穗大道西南溥诚花园1号。主要负责人:任志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炳川,男,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承华,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王伟伟,女,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窦敬,男,汉族,196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诉王承华、王伟伟、窦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1291.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缑泰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