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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詹蕙英与合肥申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蕙英,合肥申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贵州天悦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嘉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797号原告:詹蕙英,女,193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申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906室。法定代表人:朱雷,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A座9-10层。法定代表人:张文,负责人。被告:贵州天悦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区路49号新苑小区A栋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杨通峰,负责人。被告: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嘉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瀑韵天城B4区。法定代表人:袁春林,总经理。原告詹蕙英诉被告合肥申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贵州天悦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嘉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詹蕙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费用50876.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与合肥申美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赴贵州、云南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因门倒被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坐骨支及左侧髂骨翼骨骨折。原告被砸伤后,请求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嘉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贵州省××市××县布衣族苗族自治县,该案应移送安顺市镇宁县布衣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合肥申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区,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因原告詹蕙英最先向本院起诉且本院已经立案,故该案应由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嘉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嘉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