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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邹罗芳与常州市盛发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罗芳,常州市盛发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德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95号之一原告:邹罗芳,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梅,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盛发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丁堰街道21号。法定代表人:开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一,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丁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平,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润男,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德根,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蕴凯,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罗芳与被告常州市盛发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德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移送至本院。原告邹罗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罗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60元,由原告邹罗芳负担。审 判 长  王 炯人民陪审员  万小虎人民陪审员  岳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