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20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景存银行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张景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住所地:哈密市。诉讼代表人:胡建江,行长。被执行人:张景存,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其他不详。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景存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51319.4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永  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晓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