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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杨玉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65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2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62109********140369账户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清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