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9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代立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代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与集贤路交口。负责人:柳彬,董事长。被执行人:代立新,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皖0191执130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月23日冻结��执行人代立新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代立新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