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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聂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鄂96刑抗2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鄂9006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聂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作出鄂汉检审监审刑抗〔2017〕2号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定,决定如下:一、指令天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