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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贵宝与刘成文、段西安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文,陈贵宝,段西安,昆山市采帆航商贸有限公司,华一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昆山金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贵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西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采帆航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一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金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刘成文因与被上诉人陈贵宝、段西安、昆山市采帆航商贸有限公司、华一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昆山金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成文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成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维佳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