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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与韩喜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韩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被执行人:韩喜龙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与韩喜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韩喜龙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借款160121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的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康馨园二期22幢1-6-3号(面积57.77平方米)房屋一处。2017年3月17日,买受人滕铭伟以130,537.4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执行款已经交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回国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