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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187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999号新城国际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00363。负责人:刘宇,行长。被申请人: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五楼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702839。法定代表人:于洋,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727215B。法定代表人:王禹皓,董事长。被申请人:孟凯,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诉被申请人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银行存款19796395.7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银行存款19796395.7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