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0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文兵申请执行马秀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兵,马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4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兵,男,现住金平县沙依坡乡xxx村委会x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马秀琴,女,现住金平县沙依坡乡x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关于王文兵申请执行马秀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云2530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马秀琴自愿给付原告王文兵抚养王宇的抚养费16800.00元(于2016年8月24日当庭给付5000.00元,余款118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秀琴拒不履行,申请人王文兵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信用社有一个账号并进行冻结,但余额只有0.9元。另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马秀琴长期在外打工,目前无法取得联系,相关材料无法送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王文兵同意,本院决定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并保留申请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0执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