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熊开勇、徐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熊开勇,徐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194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举,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林,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开勇,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徐小红,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开勇、徐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 杨书 记 员 陈文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