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执4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聚田与秦晓华、郭利林、临汾市昌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聚田,秦晓华,郭利林,临汾市昌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4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聚田,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晓华,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利林(系秦晓华之夫),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昌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聚田与被执行人秦晓华、郭利林、临汾市昌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秦晓华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36万股金及分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晓华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36万元的分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