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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珍鹏、王世鹏敲诈勒索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鹏,王世鹏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03刑初36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珍鹏,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宇军,黑龙江王宇军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世鹏,男,汉族,1993年4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珍鹏、王世鹏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珍鹏及辩护人王宇军、被告人王世鹏及辩护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珍鹏、被告人王世鹏伙同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经预谋,由李珍鹏、李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喝酒,由金某某找来的王某某驾驶李某乙提供的车辆在附近等候,趁何某某酒后驾车时撞车,敲诈勒索何某某。2016年8月14日晚,李珍鹏、李某甲、刘某某与何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兴街某某附近路边烤肉摊吃饭喝酒期间,李珍鹏、李某甲指使刘某某、王世鹏、李某乙将一台车牌号为黑XX的朗风��小型轿车交给王某某,王某某驾驶该车在附近潜伏,待被害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XX的起亚牌商务车时,王某某在后尾随,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康宁桥下,故意突然急速刹车致使何某某驾车追尾。撞车后,李珍鹏、李某甲、刘某某、王世鹏赶到现场佯装帮助何某某与对方和解,金某某、张某某赶到现场帮助王某某索要赔偿,共敲诈勒索何某某人民币30500元。赃款被瓜分。经侦查,被告人李珍鹏于2017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王世鹏于2017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珍鹏、王世鹏犯敲诈勒索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珍鹏、王世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珍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李珍鹏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如数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世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王世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珍鹏、王世鹏与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预谋敲诈被害人何某某,由李珍鹏、李某甲、刘某某与何某某喝酒,由李某乙提供车辆,由金某某找来的王某某驾车在附近等候,趁何某某酒后驾车时故意撞上何某某驾驶的车辆,之后利用何某某酒后驾车不敢报警敲诈勒索何某某。2016年8月14日晚,李珍鹏、李某甲、刘某某与何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附近路边烤肉摊吃饭喝酒。期间,李珍鹏、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将其自己的黑XX号小型轿车通过刘某某、王世鹏交给王某某,并告知与何某某喝酒的地点让王某某驾车在附近等候。次日凌晨,喝完酒后的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FS365的起亚牌商务车上道行驶,王某某驾车在后尾随。当王某某尾随何某某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康宁桥下时,王某某突然超车至何某某前方,并急速刹车,致使何某某躲避不及驾车撞上王某某驾驶车辆的尾部。撞车后,王某某利用何某某酒后驾车不敢报警,向何某某索要7万元。后李珍鹏、李某甲、刘某某、王世鹏等人接何某某电话赶到现场。金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接王某某电话赶到现场,在现场金某某将敲诈何某某的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李珍鹏、李某甲、刘某某、王世鹏佯装帮助何某某与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所谓的另一方进行和解,定下由何某某赔偿王某某3万元。王某某、张某某随何某某去银行取出现金5000元,李珍鹏佯装借给何某某10000元,何某某将15000元交给王某某。当日下午,何某某又将15000元交给王某某,并用微信红包方式转给王某某500元。王某某将30000元交给了李珍鹏和李某甲,并将红包500元转给了王世鹏。李珍鹏将自己佯装借给何某某的10000元从中拿走后,余款20500元被众人分劈。后李珍鹏又从何某某处要回所谓借款500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珍鹏于2017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王世鹏于2017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案发后,李珍鹏家属代其返还何某某8700元、王世鹏家属代其返还何某某1900元。何某某对李珍鹏、王世鹏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二被告人的身源。 证据二、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何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因酒后驾驶车辆在南岗区铁路街康宁桥下被人故意驾驶车辆与其发生碰撞,被被告人敲诈勒索人民币三万余元。2017年1月3日23时10分许,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被告人李珍鹏抓获。2017年1月9日12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金典家园14号楼5单元301室,将被告人王世鹏抓获。 证据三、何某某取款凭证、转帐记录:何某某在光大银行取款5000元,招行银行转帐15500元,通过微信转账500元。 证据四、王某某的收条:王某某收到何某某15000元。 证据五、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李珍鹏、王某某、王世鹏、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张某某返还被害人何某某共计23100元。 证据六、谅解书:二被告人李珍鹏、王世鹏获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证据七、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16年8月14日18时许,我和何某某、李珍鹏、李某甲一起打牌,刘某某在旁边观看,22时许,我们几个去吃烧烤,我们喝了点酒,何某某因为开车不想喝酒,但李某甲、李珍鹏就使劲儿劝何某某喝酒,说这么晚了没有查酒驾的,何某某就喝了啤酒。吃完后何某某驾驶黑XX起亚商务车到新铁路街快道康宁路桥附近,有一台车快速变道开到我们车前急刹车,何某某追尾那辆车,车号是黑XX黑色轿车,何某某想报警处理,对方司机说你喝酒了交警来就拘留你,对方说要70000元,何某某打电话叫李珍鹏、李某甲、刘某某来了,对方当时找了两个人,于是李珍鹏就和李某甲同对方车主谈两个小时,我就听说让何某某拿30000元,然后我们几个跟着去取钱,何某某在对方车里,我在刘某某开的车里,当时还有李珍鹏、李某甲,他们在车里也没说什么。 证据八、证人邢某某的证言:2016年8月份一天晚上,何某某开车把别人车撞了,赔偿对方30000元,李珍鹏给何某某垫了10000元,撞车后没几天,李珍鹏和三个人来到我办公室找何某某要钱,后来我进里屋,他们说什么我不知道,后来李珍鹏他们就走了。李珍鹏威胁过何某某,何某某找我帮忙,我答应何某某替他还5000元,我用手机银行给李珍鹏转了5000元。勒索何某某的事儿开始我不知道,后来听何某某说的。 证据九、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6年8月15日凌晨金某某说有事儿我和他出去一趟,后来知道王某某开车被人追尾了,当时怎么谈的不清楚,何某某答应给30000元,当天给了15000元,后来金某某给我500元。我是当天晚上和金某某出去玩的时候,金某某跟我说他们有金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珍鹏、刘某某、王世鹏等人事先预谋好趁何某某酒驾开车撞何某某,然后敲诈勒索何某某。撞车现场我没有威胁何某某,没有谈赔偿价格,钱怎么分的我不知道。 证据十、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6年7月一天,在南岗区南兴街某某楼下,我和李珍鹏、李某乙三人见面,在一起商量要趁何某某酒驾的时候撞他的车,敲诈他的钱。是李珍鹏提出来的这事儿,李珍鹏负责找何某某吃饭,让何某某喝酒,李珍鹏让联系司机开车撞何某某的车,李某乙负责提供车辆,弄来大家一起分钱,李某乙同意提供自己的黑XX的车。我联系金某某让他找司机。过几天我和刘某某王世鹏去找金某某,金某某说他做不了但是给我们介绍了王某某。2016年8月14日晚,我和李珍鹏、刘某某、何某某还有他女朋友吃饭喝酒,何某某喝了啤酒,期间李珍鹏联系李某乙让准备好车,王世鹏取车交给了王某某,让王某某在附近等着何某某出来。饭后我们走了,何某某开车带着他女朋友走了,到了康宁桥下,王某某突然超车急刹车,何某某撞上了王某某的车。何某某给李珍鹏打电话,我和李珍鹏、刘某某、王世鹏都过来,王某某找来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说何某某喝酒了,得给他拿钱修车,要不酒驾拘留,后来双方商量,何某某赔王某某30000元,何某某到南岗区和兴路桥下一个银行提款机取了5000元现金,李珍鹏假装借给何某某10000元,当天交给王某某15000元,剩下的第二天交,车被押在王某某那里,何某某就走了。我们剩下的人在安发桥银发加油站见面,金某某把150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给我,李珍鹏把其中的10000元拿回去了,我给了王某某3000元,给金某某2000元,让金某某留1500元,给张某某500元,后来我从王某某那里又要回来1000元,第二天王某某要回来13500元,给王世鹏12500元,扣下之前我拿走的1000元。当晚我和李珍鹏、李某乙、王世鹏四个人在某某物业门前李某乙在黑色本田车上分的钱,我打电话叫刘某某过来,李珍鹏给了李某乙3000元,给我1500元,给王世鹏、刘某某每人2000元,剩下的都在李珍鹏手里,我把刘某某��钱直接拿过来,刘某某没有分到钱。这之后听说李珍鹏又到秋林公司找何某某要了5000元,是邢某某替何某某给的。敲诈何某某的事儿,我一共分了4500元。 证据十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案发前20天左右,我和李某甲、王世鹏一起去金某某开的饭店,李某甲想算计何某某,想借何某某酒驾的机会,找人开车撞何某某的车,借机敲诈何某某钱财,李某甲找金某某找个人开车撞何某某的车,金某某找来王某某,李某甲答应事成之后给王某某拿几千元,王某某同意了。这是李某甲和李珍鹏的主意。撞车当天(8月14日),我、李某甲、李珍鹏、何某某和他女朋友在路边吃烧烤,吃饭期间李珍鹏给李某乙发微信,意思准备好了,王世鹏把王某某找来,王某某开着李某乙的黑色吉利轿车(黑XX)在附近潜伏着,李某乙给我来电话说车在路边停着,我去车上取钥匙后,李某甲让我找王世鹏,王世鹏和王某某一起来的,我把钥匙给王某某,就和王世鹏一起溜达去了,过了一会就接到电话说撞车了,我就打车去了现场。我、李珍鹏、李某甲、王世鹏、金某某、张某某都来,双方假装谈赔偿,后来何某某去银行取了5000元钱,李珍鹏拿10000元假装给何某某垫上,何某某给了王某某15000元。我们后来在安发桥银发加油站见面,李某甲给王某某拿了3000元。金某某2000元,让金某某留1500元,剩下500元给张某某,然后我们就走了。当晚八点多,李某甲找我去壹品茶城,李珍鹏给了李某乙3000元或5000元,不知道具体数给王世鹏大概1000元。给我也1000元,我没查,后来被李某甲直接拿走了,剩下的钱李珍鹏和李某甲均分了��黑色吉利轿车是李某乙的,撞车的事儿每个人的分工都是李珍鹏和李某甲事先安排好的。 证据十二、证人李某乙的证言:预谋策划趁何某某酒驾撞何某某开的车,借以敲诈何某某的钱,这个主意我听李珍鹏和我说的,李珍鹏说是李某甲的主意,因为李某甲在何某某那借10000元钱,押了一台起亚商务车给何某某,李某甲生气,想借机敲诈何某某。撞车当天,李珍鹏告诉我,李某甲他们晚上用车,让我等电话,如果都安排好了(就是指何某某开车来,找何某某喝酒,然后何某某就会酒驾),李某甲他们就来取车,我就同意了。刘某某来取的车,王世鹏后来分着钱了,具体怎么参与的我不知道,撞车第二天我不知道谁找何某某要��钱,我没去。撞车后过了几天,李珍鹏和我、王世鹏、张某甲三人去找何某某要10000元钱,是撞车当天李珍鹏帮何某某垫的钱,当天也没给钱,后来我们走了。我明知当天李珍鹏拿这10000元是演戏,其实事后李珍鹏直接就把这10000元拿回来了,我还去帮着要钱,因为我也得罪不起李珍鹏。撞车后第三天我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谎称停放被撞,找不到肇事者,后来走的保险理赔。 证据十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6年8月10日,金某某找我替李某甲开车撞别人一下,给拿点钱,我去了金某某的烧烤店,见到了李某甲、王世鹏、刘某某。李某甲说让我撞一下车,给拿3000元钱,被撞的司机喝酒了,就向被撞司机要钱就行。当天我按照他��的安排被何某某追尾,后来我向何某某要了30000元,参与这事儿的有李某甲、金某某、李珍鹏、刘某某、张某某、王世鹏、李某乙、还有我。我分到3000元。 证据十四、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参与敲诈勒索的有我、李某甲、王某某、王世鹏、刘某某、张某某、李珍鹏、李某乙,是李某甲提出的,王某某开车,故意在何某某酒后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当天拿回来15000元,李某甲给王某某3000元,给我2000元,我给张某某500元,张某某知道敲诈这事儿。 证据十五、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2016年8月14日22许,我和李珍鹏、李某甲、刘某某在路边吃烧烤,我要开车所以不喝酒,但李珍鹏、李某甲就劝我,我就喝了。饭后我驾车行驶到康宁桥下时,从我的后面快速上来一台车,突然变道急刹车,我来不及刹车追尾了,对方司机说让我给他70000元,我要报交警,对方说你好像喝酒了,我就没报警,我给李珍鹏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帮忙解决,之后李珍鹏和对方沟通,期间李珍鹏也过来吓唬我说我喝酒了让我拿钱。最后李珍鹏让我拿30000元给对方,这期间对方也叫了一台车,车上有两个人。我们开车到光大银行取款机取了5000元现金,李珍鹏借给我10000元,当场我就给对方15000元,还差钱,对方把我车开走了,留的阿彬电话。8月15日19时,我和阿彬在南岗区东大直街和阿什河街交口和对方见面,给对方15000元,对方又要了500元加油钱,对方一共向我要了30500元。我不知道阿��大名。李珍鹏就说先还他垫的10000元,再说李某甲的事儿,我让朋友邢某某给李珍鹏5000元,但是李珍鹏还给我要剩余的钱,我撞车后发现对方车主叫李某乙,他和李珍鹏、李某甲非常熟悉,我想他们是一起敲诈勒索我。 证据十六、被告人李珍鹏的供述:2016年8月15日凌晨,我和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王世鹏、还有一个小光头(王某某)、还有小光头的两个朋友(金某某和张某某),在南岗区,借被害人何某某酒驾的时候,故意撞他的车,敲诈勒索何某某大概25000元左右。李某甲和我是朋友,李某乙是我家邻居,刘某某和王世鹏都是李某甲的朋友。金某某也是李某甲的朋友,小光头(王某某)是开出租车的,是金某某的朋友。张某某是金某某的朋友。我和何某某是朋友。何某某是通过我认识了李某甲和刘某某、王世鹏他们。后来因为其他的事情,我对何某某有点看法,李某甲也挺恨何某某,李某甲找过我几次准备祸害何某某,想趁何某某酒驾的时候撞他的车,敲诈他点钱,刚开始我没同意,后来我就同意了。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何某某还有何某某的两个女朋友在南岗区王岗大街高家小院吃饭的时候,李某甲给我打电话知道何某某跟我在一起吃饭并且喝了酒,李某甲就找了个出租车司机在饭店门口埋伏着,想趁何某某开车的时候撞他敲诈他,当天出租车司机准备开刘某某的车去撞,但是不知道因为什么,当天没有撞成功。过了有半个月左右,2016年8月14日中午,我和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王世鹏在我家楼下一台别克商务车里坐着,何某某打电话说要过来,李某甲就说何某��要回老家,自己现在挺缺钱的,提出来今天就撞何某某,我们就同意了,在一起商量了这个事,李某甲问李某乙用他的车行不行,李某乙同意了,并且说自己的车有保险。而且,我们都知道何某某不认识这台车。我们就商量好晚上跟何某某喝酒,趁何某某酒驾的时候撞他的车,再以他酒驾害怕警察处理他为由,敲诈何某某的钱。李某甲找了一个何某某不认识的人叫小光头(王某某)开车撞何某某。当天晚上,我和何某某、何某某女朋友、李某甲、刘某某几个人在小区附近南兴街夜市的吃饭。快吃完饭的时候,我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然后我就和李某甲一起走了,后来何某某和他女朋友开车走了。我开车快到我家楼下的时候,接到何某某的电话说在铁路街康宁桥下撞车了。我问李某甲是怎么回事,李某甲说是他找人撞的车,我们两人就去了撞车地点。到了现场后,发现小光头(王某某)开的李某乙的那台黑色朗风轿车(黑XX)被何某某开的银色起亚商务车(黑XX)追尾了,车后灯和保险杠撞坏了,小光头那边也来了两个人(金某某和张某某),刘某某和王世鹏也到了现场,我和李某甲、刘某某、王世鹏装作跟何某某一伙,假装不认识小光头他们一伙,假装也不认识被撞的车,一起跟小光头一伙谈判,小光头说何某某酒驾,要报警处理。谈了挺长时间,后来谈好赔偿小光头30000元。当天,何某某在我这借了10000元钱,又在提款机取了几千元钱,一共凑了15000元现金交给了小光头,何某某还把自己开的那台银色起亚商务车押给了小光头,答应第二天把剩下的15000元给小光头再把车拿回来。这样我们就分开了。我和李某甲、刘某某一起去了道里区案发桥附近的银发加油站和小头他们见的面,小光头把15000元交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了小��头3000元钱,给了小光头一起来的那两个人(金某某、张某某)2000元钱,我把给何某某拿的10000元钱拿回来了,因为我第二天着急用。之后,我们就都走了。回家时已经是凌晨五点钟了,当天下午,李某甲来找我,在我家小区院内,我和李某乙、李某甲、刘某某、王世鹏在李某乙的一台本田轿车里分的钱,李某甲给我拿了3700元,给李某乙拿了3000元,给王世鹏和刘某某各拿了2000元钱,李某甲应该拿了4000元钱,好像还分丢了几百元钱。当时刘某某说他出车了,分的钱少,李某甲说还有10000元何某某得还,到时候一人再分2000元钱,这样,大家就都走了。刘某某开着他那台现代轿车在前面,小光头开着李某乙的黑XX在中间,两台车配合,小光头急刹车,致使何某某追尾。后来何某某在我那借的10000元钱还了5000元钱,是何某某让我的朋友秋林公司的邢某某还给我的。 证据十六、被告人王世鹏的供述:何某某是李珍鹏的朋友,我是通过李珍鹏认识何某某的,他在秋林国际商厦经营服装。敲诈何某某是因为李珍鹏和李某甲他们认为何某某不讲究,就趁何某某酒驾的时候撞车进行敲诈。李珍鹏和李某甲提出这么做敲诈何某某的。敲诈勒大概24000多元。2016年夏天大概七、八月份,有一天李某甲找我和刘某某去道里区安和街金某某开的烧烤店,为了商量找个司机撞何某某的事。烧烤店老板金某某和李某甲的朋友,李某甲让金某某找个司机撞车,金某某把出租车司机王某某找来了,我们五个人在烧烤店商量的这个事。当时李某甲告诉王某某让他撞一个人开的车,这个人酒驾肯定不敢吱声,就得多赔钱,如���赔了钱给王某某拿几千元钱,王某某就答应了。当天晚上,李珍鹏(李珍鹏)和何某某一起在南岗区的饭店吃饭,我和李某甲、刘某某在一起,并且把王某某也找来了,在饭店附近等着,他们快吃完的时候,李珍鹏告诉我们意思是准备好撞何某某的车,我们告诉了王某某何某某开的车牌号码和车型(银色起亚商务车黑XX),何某某开车出来后,王某某就开车跟上了,后来不知道为啥没撞成功。2016年8月14日晚23时左右,刘某某打电话找我和王某某去万达取车,到了后王某某和刘某某去找李某乙那取他的那辆黑色轿车(黑XX),我就在万达没跟着去。过了一会刘某某开着他的现代轿车回来接我,我们往铁路街方向开,看到了何某某开的车(黑XX),刘某某开车超过去在前面压着何某某的车,后来王某某开这黑色轿车(黑XX)插到我车后面,刘某某在前面急刹车,王某某也急刹车,何某某就撞上了王某某的车了。刘某某开车把我送到哈西让我过一会过去,后来李珍鹏就打电话告诉我何某某撞车了让我到铁路街康宁桥下。我去了后看到李珍鹏、李某甲、刘某某都在,金某某和他一个朋友在王某某是一伙的,双方假装谈赔偿30000元钱给王某某,李珍鹏假装借给何某某10000元钱,何某某自己在自动提款机取了5000元钱。一共拿了15000元给了王某某,并把自己开的车押给王某某,说好第二天给剩下的钱取车。第二天下午,李珍鹏让我找何某某(取钱),我到秋林商厦找到了何某某,我们在一起吃的饭,晚上大概七点多,王某某过来找何某某要钱,何某某给了王某某14300元钱。王某某把车还给了何某某,我就回家了,之后我告诉李珍鹏何某某把钱给王某某了,李珍鹏让我找王某某把钱拿回来,我就去找了王某某取了钱,然后去了李珍鹏家,在他家���区(南岗区哈西一品新境小区),在李某乙的本田车里大伙分的钱,分给我1900元钱,何某某给我14300元整,我把钱给李珍鹏了然后在李某乙车里分的钱。后来李珍鹏借给何某某的10000元钱何某某还了5000元,是我跟李珍鹏、李某乙、张宇(壹品新境保安)去的秋林国际找何某某要过一次钱,后来何某某的朋友邢某某替何某某给了李珍鹏5000元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珍鹏、被告人王世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珍鹏、王世鹏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已将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珍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30000元(已缴纳)。 二、王世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3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晓霜 审 判 员  刘 蕾 代理审判员  王庆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文静